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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6 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國防部 令 機關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2號 承辦人:董梅遜 先生 電 話 : (02)-2234-3936
受文者: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主旨:令頒[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生效。請照辦!
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
一、為照顧自大陸撤退轉戰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所定前國軍官兵,得向國防部申請身分核認,經查與國防部列管資料相符後,發給證明文件。 三、經依前點核認之國軍官兵(以下簡稱前國軍官兵),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下簡稱其眷屬),得提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經外交部駐外單位及僑務委員會在當地之僑社聯絡員審查後,由國防部發給眷屬證明。 前項僑社聯絡院審查所用章戳,有僑務委員會製發。 四、依第二點規定發給之證明文件,由內政部逕行認定為足證明具有我國 國籍之證明文件。 五、 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申請在台灣地區停留、居留、定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前國軍官兵返台定居設籍後,的檢附戶口名簿(含影本一份)或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一分及相片二張,向國放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申辦視同退伍或除役證明書,經核發後,持向行政院國軍退處一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辦榮譽國民證。之申請輔導就醫、就養等事宜,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申請來台就業規定如下: (一)僅具我國單一國籍,且非屬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不 論 在台有無設籍,或具我國及外國雙重國籍而持我國護照入國, 且在國內設有戶籍者,不需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二)具有我國籍及外國雙重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依就業服務法 第六十七條準用外國人之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申請來台就學者,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如係國軍遺族,得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之規定,協助就學;入符合僑生身分,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如係榮民之子女,得向輔導會申請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九、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之規定,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尚未核發者,依相關規定繼續辦理核發事宜。 十 、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身分確認後,續留僑居地居留者,有外交部、僑 務委員會協助給予適當之照顧。 十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準用前點規定。 April 20 行政院財經小組今日開會決議將大幅放寬國際專業人士入出我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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